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居住区内按规定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其产权依法属于政府所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移交项目范围:《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实施日(2010年12月13日)之前,开发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建设手续完备,建成后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产权无偿移交协议的教育设施项目。


三、对上述范围内项目,由市教育局牵头逐一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意见,根据开发单位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产权移交协议,确定产权单位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并根据教育设施建设现状,明确项目位置以及用地、建设规模等,不再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其他建设手续沿用原审批手续。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划条件中有关配建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要求及教育设施建设现状,出具教育设施用地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图。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经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将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确认意见中明确的产权单位和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具相应建设单位变更文件。


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相关意见办理建设单位变更手续。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变更后的相关建设手续,按照房屋初始登记规定直接办理确权手续。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5年6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牵头市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起草了《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2018年,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延期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有效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因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责分工发生改变,鉴于后续工作中仍有部分项目须依据此文件办理产权移交,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济政办字〔2015〕35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意见》共包含八条,共涉及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四个职能部门。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有效简化办事程序,破解产权移交中遇到的难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工作的开展。


一、居住区内按规定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其产权依法属于政府所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移交项目范围:《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实施日(2010年12月13日)之前,开发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建设手续完备,建成后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产权无偿移交协议的教育设施项目。


三、对上述范围内项目,由市教育局牵头逐一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意见,根据开发单位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产权移交协议,确定产权单位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设施建设现状,明确项目位置以及用地、建设规模等,不再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其他建设手续沿用原审批手续。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划条件中有关配建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要求及教育设施建设现状,出具教育设施用地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图。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经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将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确认意见中明确的产权单位和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具相应建设单位变更文件。


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相关意见办理建设单位变更手续。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变更后的相关建设手续,按照房屋初始登记规定直接办理确权手续。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66607113)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