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青发〔2013〕6号文件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字〔2013〕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青政字〔202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青发〔2013〕6号文件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关于贯彻青发〔2013〕6号文件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意见》(青发〔2013〕6号),加快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规划编制
(一)编制任务。按照小城市培育试点的要求,高标准修编南村镇、蓝村镇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李哥庄镇、姜山镇、泊里镇总体规划,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所在区、市政府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牵头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试点小城市要同步编制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城市景观风貌等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和黄岛区(以下简称四市一区),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二)规划审批。5个试点小城市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各区、市政府审批。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四市一区
(三)规划经费。试点小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原则上从小城市试点专项以奖代补资金中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四市一区
二、产业发展
(四)加大产业园区建设力度。支持试点小城市产业园区进位升级,在每个试点小城市建设一个市级以上产业园区,扶持南村、姜山产业功能区升级为省级工业园区;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市和区(市)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应按产业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到试点小城市产业园区;老城区搬迁企业优先向试点小城市产业集聚区转移,市和区(市)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按产业布局规划向试点小城市转移,享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转移的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在试点小城市加快建设商贸设施、物流企业,培育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等于一体的综合商贸服务中心,由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按照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要求,调整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布局,加快试点小城市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挖掘小城镇历史文化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特色镇、村(社区)、点和合作社。对新创建的市级乡村旅游特色镇、特色村(社区)、特色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
(六)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优先在试点小城市实施“双百双千”工程,促进农业产业化、种植规模化。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一批特色农业产业基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农委
三、设施建设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试点小城市国省干线公路纳入市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视情进行升级改造。对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农村公路,按适当比例给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加快试点小城市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将未实现集中供水的泊里镇供水工程列入农村规模化供水规划,尽快实现规模化供水全覆盖。支持试点小城市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6年,试点小城市建成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实现全覆盖。支持试点小城市电力设施建设,在试点小城市培育期间,新增110千伏变电站1座,扩建、改造4座,新增容202兆伏安。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
(八)支持市政配套企业特许经营。支持供热、供气、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进入试点小城市开展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提高试点小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水平。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九)推动市和区(市)两级城市优质资源向试点小城市集聚
1.集聚优质教育资源。引导和支持大学、重点中学和职业院校在试点小城市通过设立分校、附属学校或托管等方式,放大城市教育资源,提高小城市教育水平,力争每个试点小城市按要求新建高中、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各1所,小学、幼儿园若干所。李哥庄镇新建普通高中、初中各1所,高中由胶州一中托管,初中由胶州实验中学托管;南村镇新建普通高中、初中各1所,高中为平度一中分校,初中由平度实验中学托管;姜山镇新建普通高中、初中各1所,高中由莱西一中托管,初中由莱西四中托管;蓝村镇新建普通高中、初中各1所,高中由即墨一中托管,初中由即墨二十八中托管;泊里镇新建初中1所,由胶南四中托管。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教育局
2.集聚优质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设置,加强试点小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市和区(市)两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托管、建立医疗联合体等方式参与建设,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试点小城市集聚,力争到2016年,试点小城市各拥有1所二级综合医院,同步规划建设好妇幼保健、院前急救、采供血等公共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等医养结合型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卫生局
3.集聚优质养老资源。力争试点小城市均建有1座较大规模的养老院。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民政局
4.集聚优质文体资源。配套建设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将试点小城市图书馆纳入“通借通还”借阅系统,共享全市数字图书资源;将试点小城市文化馆纳入全市群众文化辅导体系,加强对试点小城市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指导;支持试点小城市体育设施建设,对试点小城市各补助价值20万元的健身器材,推进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
四、企业参与
(十)鼓励企业参与建设。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依法在试点小城市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参与传统农村集聚型社区建设,在原旧村址上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的,免收市和区、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降低收费标准;在原旧村址上进行商业开发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上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土地契税等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部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试点小城市的旧城和村庄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由区、市政府负责配建。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四市一区
(十一)健全信用考核奖励制度。对参与试点小城市建设、运营和管理业绩突出的企业,记入企业优良行为记录,在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和先进企业等评比奖励中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奖励。其参与试点小城市建设的业绩,作为开发企业资质升级的核定内容。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财政和投融资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从2013年到2016年,市财政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确保每年财政投入不少于3亿元,支持试点小城市建设。将市级以上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直接下达给试点小城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四市一区
(十三)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1.建立试点小城市投融资平台。采取政府出资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或与大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建立试点小城市投融资平台,赋予其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职能。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
2.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上年合规经营且贷款年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年年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
3.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1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定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区、市财政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
4.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试点小城市设立机构、下放业务。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业,发挥社会补偿功能。试点小城市金融机构要将不低于70%的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对支农、支小(小企业)比例高的金融机构,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金融工作办
六、土地供给
(十四)落实土地供给指标。从2013年到2016年,每年为试点小城市各计划单列500亩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用。试点小城市500亩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未用完部分,可留下年度累计继续使用。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用地指标不足部分,由市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四市一区
(十五)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试点小城市通过农村土地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按规划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还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试点小城市土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试点小城市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本区、市流转使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四市一区
七、户籍改革
(十六)放宽落户条件。在试点小城市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生育、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
(十七)完善保障机制。按照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完善农村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就业和失业、城乡教育、计划生育等保障机制,使农民既可享受市民待遇,又可享受原有村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四市一区
八、扩权改革
(十八)编制扩权目录。各区、市2013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试点小城市扩权事项指导目录,下发到试点小城市实施。
责任单位:四市一区、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九)实行一站式服务。将试点小城市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重点项目审批绿色快速通道,由市和区(市)两级审批大厅(中心)实行快捷办理。试点小城市要建立综合服务大厅(中心),所有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综合服务大厅(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优化试点小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快速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6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四市一区
九、队伍建设
(二十)合理设置机构和编配人员。根据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下放情况以及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结合试点镇的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和管理任务,在核定的机构和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区、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试点小城市设置土地储备、行政执法分支机构,以现有便民服务中心基础研究设立综合公共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四市一区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建设等专业技术人才。分期分批对试点小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能力。建立完善市和区(市)两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大企业人才到试点小城市挂职制度,缓解小城市人才紧缺问题。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市一区
十、推进机制
(二十二)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小城市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四市一区
(二十三)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考核办法,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小城市试点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发展缓慢、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试点小城市,取消其试点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四市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