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建建管字〔2019〕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1〕1号)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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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切实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作如下通知: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一)信用要求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各级信用评级在本区域内有效。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二)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1.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配备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且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
2.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类别、规模相对应的执业或从业证书。
(三)履约担保要求
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工程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四)其他要求
1.本项规定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业务时,对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一)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1.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与拟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
2.能够根据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等,配备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的项目管理班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能够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工程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且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
4.对跨资质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二)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在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与该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2.近5年具有担任与拟承包工程项目同类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有效业绩。
3.注册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4.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上同时任职,非受建设单位要求或不可抗力影响不得中途更换。
(三)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建设单位在发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时,不得排斥符合本条(一)(二)款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竞争。
2.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
3.在选择施工企业时,不得将企业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初始业绩作为准入门槛。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不高于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四、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一)“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二)“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重大”的标准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建设单位在发包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提交企业初始业绩,但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招标投标、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二)在招投标等承发包监管环节,要加强对发包(招标)公告、报名条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对符合本通知要求承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开工许可。
(三)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等级以及初次承接的工程项目,强化监管和服务,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对跨资质类别、等级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等级、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8月7日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的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7〕57号),提出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继续明确允许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在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进一步明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全面落实十六条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该《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7〕57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住建部文件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以上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对承包企业条件作了具体细化。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在省政府办公厅十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跨专业承揽业务的企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规定了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同时对承接其他企业的专业承包工程作出了限制。
(四)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明确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要求各地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调整各项制度,确保政策规定落实落地。强化监管和服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