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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3-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0〕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3月9日


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5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1-1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自2011年6月9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