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6〕3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9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团内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6〕257号)收悉。关于柳城县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994号
)第二条“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以及《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91〕国税发155号)第一条“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上述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