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转发给你们,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照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请依照执行。
20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