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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6〕13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15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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