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掌握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要坚持分类指导,多渠道安置职工。安置分流人员,原则上关停企业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主体企业在系统内安置;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安置分流职工,暂时不能安置上岗的,企业应当组织学习培训,搞好知识、技能和人员储备;当地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安置工作。
(一)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闭破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应一次性偿清;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向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
(二)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新就业的人员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要妥善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2005〕8号)规定,保障好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并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的预留问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医疗费用的预留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2005〕8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预留,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规定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流到其他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新单位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四)失业保险问题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三、认真做好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失业职工作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重要工作对象,加大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度。按规定为失业职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及时认定并发放“就业援助卡”,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给予安置。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好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因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造成的失业职工的培训力度,统一纳入各地就业培训规划。鼓励相关企业普遍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坚持对企业职工安置的分类指导,本着有利于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原则,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主动指导企业为职工分流安置广开门路,开辟渠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搞好服务。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千方百计使分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