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矿石购销业务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1]6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2-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资源税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现就铁矿石的征税范围、征收环节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范围
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范围是:铁矿石原矿。
二、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环节
(一)对开采后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纳税人,在其销售环节征收资源税。
(二)对自采自用铁矿石原矿的纳税人,在其移送使用环节征收资源税。
(三)对开采铁矿石原矿后加工销售铁精粉的纳税人,其移送使用铁矿石原矿环节因特殊原因未照章缴纳资源税的,应就其销售的铁精粉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后,征收资源税。
三、铁矿石原矿的代扣代缴
铁矿石原矿收购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要求卖方出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对不能出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资源税。
铁矿石原矿生产企业应将所收购的铁矿石原矿单独计帐,并列清收购数量、被代扣单位名称等,以便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