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硅藻土单位税额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硅藻土单位税额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12-17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将硅藻土的
资源税单位税额从每吨0。5元提高到每吨3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