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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少年犯管教所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少年犯管教所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辽税政四字〔1987〕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0-16



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税务总局(87)财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包括劳改农场)和监狱自有自用的房产,仍按省局(1987)辽税政四字第3号批复执行。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
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