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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纳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纳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369号 1995-10-1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6〕724号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根据我市运输行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企业机动车辆、私人机动车辆经营客货运业务部分征税定额的通知》([1988]深税征字第89号文)中核定的月营运收入额和月纳税定额进行调整,调整方案见《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业务收入纳税定额表》(附件一、二),并对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附表一、二核定的月营运收入额为各类车辆的最低营运收入。各分局可根据营运车辆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月营运收入,但不能低于附表一、二核定的月营运收入额。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私人经营和个人承包(租)经营适用的税率不相同,税负也不一样,因此在核定营运车辆纳税定额时必须按车辆的经营性质进行划分。凡车辆属企业所有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的纳税定额征收;凡车辆属个人所有的,按私人经营的纳税定额征收。

三、对营运车辆纳税人应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按全年12个月计征。凡委托养路费征收站代征税款的,可按养征站一次征收全年养路费或分季、月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在征收养路费时一次或分次征收全年应纳税款。

四、对个人承包(租)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从事营运业务的,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五、对个人承包(租)车辆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纳税定额的调整工作,今后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六、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并制订有效措施加强征管,杜绝少征和漏征现象发生。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1988]深税征字第89号文同时作废。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更正深地税发[1995]369号文附件《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业务收入纳税定额表》的通知

各业务处室、各分局:

市局深地税发[1995]36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业务收入纳税定额的通知》的附件一、二中的带征率部分,因打印有误现予作废,并将正确的纳税定额表(见附件一、二)印发给你们执行。深地税发[1995]369号文的正文内容不变。

附件:

一、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运业务收入纳税定额表(一)

二、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货运业务收入纳税定额表(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