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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的通知
渝金发〔2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改进内部治理,规范贷款行为,降低贷款利率,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贷款利率管理红线,禁止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一)严格控制贷款综合实际利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实行综合实际利率的管理方式,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系指借款人以利息、加罚息、违约金等形式实际支付的借款总成本与实际使用贷款本金的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的监管规定和指导,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年化形式(%)的贷款利率、加罚息率、违约金标准和综合实际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和期限长短,无论采用任何计息方式和收息方式,均应确保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实行贷款差别化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利息覆盖成本的风险定价原则,充分利用贷款定价自主灵活的优势,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业务模式、信用状况以及担保方式等多种因素,对不同借款人、不同贷款产品、不同贷款用途、不同贷款期限、不同贷款额度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加罚息率和违约金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应立足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宗旨,选择支持利息可覆盖成本和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客户,努力挖掘为客户减费让利的空间,鼓励同一公司的经营性贷款利率低于消费性贷款利率。


(三)严禁各种乱收息乱收费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严格执行贷款合同约定和对外披露的贷款利率标准和内容,严格执行通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公司账户收贷收息。不得与借款人利用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约定收取贷款利息、加罚息和违约金,不得向借款人直接或变相预收贷款利息,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偿还贷款保证金,不得利用不合理的计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外收取利息、加罚息、违约金和任何费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只能向委托机构收取手续费,与合作机构(持牌放贷机构)开展助贷业务只能向合作机构收取推介费用,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任何费用。接受小额贷款公司委托开展贷款催收的公司只能向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催收费用,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开披露贷款利率有关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电子屏等方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年化贷款利率、加罚息率、违约金标准、综合实际利率以及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收取方式等内容,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还应在线上获客平台进行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的披露和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管评价和现场检查内容。


二、健全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助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五)完善贷款利率的监管评价机制。贷款利率水平纳入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贷款利率评价指标权重。以当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加权平均综合实际利率作为当年监管评价和下年监管指导的利率标准,对当年单笔最高综合实际利率低于评价标准的公司给予加分;高于评价标准的公司给予减分,并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实行利率水平与择优扶持挂钩。坚持分类监管原则,对贷款利率合规合理、稳中有降的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批准新增网贷业务、批准规模化融资、推荐加入征信机构、行业评先评优、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面优先支持。市小贷协会应加强正向宣传引导,不定期公示在降低贷款利率方面执行较好的公司,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大贷款利率问题查处力度。加大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规公司实施机构和高管双处罚,依规采取风险预警、通报批评、高管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贷款利息问题引起投诉和诉讼且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从严从重处罚。


三、鼓励创新经营开源节流,增强利率下行内生动力


(八)支持做大资本和规模经营。探索创新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的方法和路径,扩大放贷资金来源,促进降低利率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和并购重组,提升资本实力。根据综合实际利率水平高低,给予不同的杠杆标准和融资方式,支持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用好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下的跨境贷款、境外发债等跨境融资通道获取境外低成本、长周期资金。


(九)支持创新经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贷款产品,加强对贷款产品和服务的优选和迭代,形成支撑持续发展与平衡经济社会效益的拳头产品和服务。继续深化建设“小贷+互联网”,支持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利用股东网络服务优势,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支持经营区域在市内、资本规模达标、开展小微贷款的公司开发网上信贷业务系统,实现对市内借款人线上获客放贷,提高贷款效率,降低获客成本。


(十)建立合理的内部运营成本分摊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和强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地位,加强经营成本控制,为差别化定价预留足够灵活的空间。对依靠股东(集团)网络平台客户和数据等资源支持的,应基于真实提供的资源量、服务量和市场价格,向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合理费用,不得分担集团摊派的无关费用。


四、运用财税政策和风险缓释措施,助推贷款利率下降


(十一)支持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分担风险。继续推动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良核销、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三农”贷款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有关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税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小微贷款税收减免等政策,推动市内有关部门将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息技术、网络大数据、金融产品研发应用等科技类企业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


(十二)推动部门协同支持降低风险。营造低风险助推低利率的业务环境。推进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支持接入合法的征信机构,依法使用信用信息,降低“多头借贷”和“过度负债”的信用风险。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债委会,协调建立金融债权平等机制,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本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小额贷款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事项,应在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规范。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14 来源:监管一处
2019年11月,市金融监管局向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印发了《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的通知》(渝金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现作《通知》的起草背景和重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明确合规边界,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好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 渝办发〔2008〕239号)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本《通知》,进一步推动我小额贷款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合理消费的有关决策部署,规范贷款利率管理和收贷收息行为。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规范贷款行为管理、监管外部激励约束、激发公司内生动力、加强部门政策协同等四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一是严守贷款利率管理红线。明确了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的内容,强调应遵守监管部门对综合实际利率的指导和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定价灵活的优势实行贷款差别化利率,以及具体监管要求;列出贷款利率管理的“负面清单”。


二是健全监管激励约束机制。监管部门将完善贷款利率的评价机制,包括指标权重、评价基准、评价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是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依法依规加大贷款利率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是增强利率下行内生动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资本和规模经营,促进降低利率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制前提下,支持创新经营和技术,加强贷款产品和服务优选迭代,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四是运用财税政策和风险缓释措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用好用足现有的优惠政策分担风险,监管部门将积极争取和推动有关行业支持政策,推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加入债委会、建立平权机制等部门协同,促进低利率环境下的良性发展。


来源: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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