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水温测定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3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7-2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自今年 1 月 1 日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
资源税以来,在全省地税干部的艰苦努力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既促进了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合理开采,充分利用,也为各级地方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是,在地下热水、矿泉水
资源税征管过程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和征管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根据部分地区的反映,现对地下热水水温测定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下热水水温标准以有关部门测定的出水井口年平均水温温度为准。
二、地税部门对有关部门在开采使用时测量确定的地下热水水温标准,后来根据企业的要求,又重新出具证明达不到地下热水水温标准(25℃ 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全面认真审查核定,若发现出具的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即弄虚作假,低报水温,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
资源税的,除对纳税人按偷税行为论处外,还要追究出具证明单位连带法律责任。
三、对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单位及个人,原则上都要安装水表,并严格按水表记载数量申报缴纳
资源税。对应安装水表而未安装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高核定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