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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