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5]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5-01-1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3)精神,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和折算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市煤炭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2%;
二、洗选煤折算率为70%;
三、请跟踪了解煤炭
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