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3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612号 )(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于本“
通知”有抵触的,以本“
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兑付机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