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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京人社工发〔2022〕4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