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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省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省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
鲁国资规划〔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管企业:


创新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动力源泉。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和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结合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紧迫感


近年来,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技术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总体看,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偏少,创新型人才不足,创新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仍偏低,科技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企业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创新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创新驱动作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驱动,围绕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等战略重点,健全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配置各类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效率和效益,助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明确企业科技创新的总体目标


坚持战略引领和需求导向,不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行业地位,到“十三五”末,企业基本建立覆盖前沿研究、应用研究、工艺及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的“金字塔”型创新体系,新增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聚集一批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科技创新投入大幅增长,工业企业科技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创新型企业要逐步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相当;攻克和掌握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数量快速增长,主持或参与制定一批国际、国内行业标准;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在企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企业要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在多领域多层次建设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加快现有创新平台提质升级,推行创新平台标准化运行管理,提升创新能级和创新效率。


支持企业收购境内外创新资源,具备条件的企业与国际同行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开展技术、标准等深度合作,获取创新资源。


企业积极对接国家“创新百强”工程,推进科技资源重组整合,培育一批创新转型试点企业。支持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合作创新,探索以产权为纽带的深层次合作,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众包”研发等方式获取创新资源。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共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孵化器创新创业平台、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等,培育新兴产业成长点。


四、加大企业科技创新投入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创新投入预算保障制度,企业年度预算需安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研发投入预算刚性约束。


鼓励企业发起设立创新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高层次研发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项目,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鼓励企业吸引创新能力强的跨国公司、行业龙头、研发机构等优质社会资本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组改制,促进产权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实现上市融资。


企业要拓宽科技投入的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探索利用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保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知识产权运营等方式,筹集科技投入资金。


五、强化企业创新人才激励


鼓励企业建立新型科技人才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核心科技人才组建专门的机构,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给予充分的工作自主权。继续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人才引进及奖励专项资金,对企业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杰出创新人才和团队进行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红权激励,依据《省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红权激励操作指引(试行)》(附件2),鼓励和允许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非上市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5〕3号)要求,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对核心技术骨干开展中长期激励试点。


六、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企业要紧盯行业领先水平,明确关键技术突破方向,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发任务,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引领行业技术进步。支持具有创新成果的企业联合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


鼓励企业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点研发项目,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


企业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对企业负责人给予适当激励。


七、完善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


进一步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发投入、重大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指标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权重。按照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和科技创新特点,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实施个性化考核。


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收购境内外研发机构等创新资源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据《省管企业科技创新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操作指引(试行)》(附件1),经认定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八、营造企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


省国资委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支持企业积极争取科技专项资金,推进科技创新政策和项目资金的落实。搭建企业开放性创新合作平台,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树立崇尚创新的正确导向,支持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人员着眼长远、求真务实,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激发员工全员创新的热情,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加强典型创新企业、创新人物和创新活动的宣传,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发展氛围。


各企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过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加快推动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





附件:1.省管企业科技创新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操作


指引(试行)


2.省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红权激励操作指引


(试行)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9日




附件1





省管企业科技创新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精神,加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制定考核中视同利润事项的操作指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指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纳入山东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


二、适用政策


事项所涉及或形成的费用按规定口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视同于利润。


三、适用事项


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收购境内外研发机构等创新资源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四、事项口径


(一)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


研发投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核定。包括“成本费用中可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50%)的研发费用”可列入统计范围。按年(即会计年度,下同)享受政策。


(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重大科技项目指企业(含下属子公司)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企业自筹研究与开发费”,原则上按项目期享受政策。


(三)企业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新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获得认定当年视同2000万元考核利润。


(四)收购境内外研发机构等创新资源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创新资源是指科技企业(含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包括收购所形成的无形资产部分的摊销费用(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前期尽职调查费用,在收购完成后,原则按3年期享受政策。


1、收购科技企业必须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对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收购研发机构必须获得该研发机构全部资产的处置权,并拥有一支具有高水平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一是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的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二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研发机构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研发机构:每年的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达到年总收入的80%以上;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3、收购科技成果必须取得成果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力。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等。收购专利必须包含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能单独被收购。技术秘密主要包括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


五、其他事项


(一)当企业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或审计部门、企业监事会等提出重大异议的,省国资委有权终止或追溯企业所享受的政策。


(二)本指引所涉及的适用事项、事项口径、项目条件等,国家部委等相关部门如有调整,本指引同步调整。


(三)相关数据需经过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


(四)本指引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2


省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红权激励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精神,实施省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红权激励,制定操作指引如下:


一、适用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红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二、激励方式


鼓励企业自行投资或者吸收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三、激励对象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四、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和通过程序


(一)主要内容。激励方案由省管企业负责具体拟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产业化项目及项目收益情况,激励提取比例,个人贡献及所获激励水平,模拟测算结果等。


(二)通过程序。激励方案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激励方案经省管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报送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激励方案、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集团董事会决议、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办法、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适用于省管企业及下属公司。涉及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上市公司执行本指引,激励方案由股东大会投票通过。


(二)同一成果不能重复进行激励。


(三)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非上市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的通知》,实行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


(四)本指引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