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4]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0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国函[1994]8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并经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现就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成立之日始,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适用统一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二、鉴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属于县城、镇等非市区范围,对所在地位于该区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市区标准适用7%的税率。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扩大属辖范围后,新并入地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但对因并入而需依法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确有困难的纳税义务人,可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一至两年内的过渡减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