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2001〕29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12-27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第四条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失业职工享受
个人所得税优惠问题 为促进我省职工再就业工程,维护社会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失业职工同等享受下岗职工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失业职工从事个人体工商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免税期限;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计算免税期限。此项税收优惠仅限一次,对已享受过优惠照顾的不得再次享受。
二、关于个人取得购房保证金占用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由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购房保证金占用费,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购房保证金的房地产开发商代扣代缴。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年度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多取得一个月工资的征税问题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可多领取一个月的工资。对个人取得的该项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