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10〕24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06-1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和《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