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0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 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税函[2000]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