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房屋使用混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11月18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派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不动产转让和权属登记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进一步推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市政府领导对《关于委托行使土地规划业务审批审查权限的请示》的批示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混宗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办理出让手续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混宗土地”,是指一宗土地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权人使用的,或者一宗土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宗地。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转让(或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办理出让手续),涉及混宗土地的,除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办理。
二、土地用途的确定
非住宅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用途由登记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房屋规划用途或规划审批文件认定。
三、出让年限的设定
宗地内首次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宗地出让年限终止日期确定后,该宗土地内其他使用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终止年限以此为准,确保宗地内所有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一致。
四、土地出让金的计取
土地出让价款按依法受理出让申请时点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差确定。
五、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不动产登记
混宗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时,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由登记中心以市局的名义受理并直接办理。
登记中心以市局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具收款通知,申请人凭通知到局财审处办理缴款并依法完税后,向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相关要求
登记中心应设专门窗口受理此类业务,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3日。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3日
政策解读:《关于非住宅房屋使用混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通知》
来源:青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时间:2020-11-12
一、修订背景
2017年8月24日,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非住宅房屋使用混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通知》(青土资房规〔2017〕3号),有效期至2020 年8月23日。该文件到期后,因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化等因素,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续期。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本次续期工作不做大范围的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三点:
(一)对机构名称进行了修订。对原文件中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名称更改为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收方式。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地价评估应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对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收做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价款按依法受理出让申请时点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差确定。(见《通知》第四部分)。
(三)因我局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0〕76号)文件,对地价评估工作进行规范,因此删除了原文中第四条关于评估备案地价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