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使用提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3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据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反映关于外资企业使用提货单据替代合同的方式应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5号
)第一条“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外资企业在销售经营时,采取开具提货单据替代销售合同的供货销售方式,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订单要货单据形式之一。因此,对外资企业使用的提货单据,应视同企业的销售合同,按单据记载的数量金额征收印花税。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