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2〕4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2-06-03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 (延州地税发[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