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9〕4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5-25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加强
房产税征收管理,规范
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地方税收
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
房产税税收征 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
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大连市地方税收
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核税机构
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
二、关于核定对象
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
核定征收房产税对象:
1、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
2、无租使用非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原值证明的房产;
3、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4、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5、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
三、关于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房产税的房产,纳税人可到国家批准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对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大连市房屋标准重置价格》(市区以外地区可按此办法依本地相应文件执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直接进行核定。
从租计征
房产税的房产,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制定标准(所定标准应报市局备案)进行核定。
核定所依据的各类文件以最新下发的为准。
四、关于核定程序
1、应实行
核定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填写《
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对拒绝填写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填写“审批表”核定)。
2、主管税务在认真核定《
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的基础上,填写《核定
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表样附后)。
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组织评定机构对《核定
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体审议。
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组织评定机构对《核定
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体审议。
5、核税人员根据审批后的《核定
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填写《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
房产税。
对在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本规定下达前的问题按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1、
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略)
2、核定
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