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3〕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3]25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3852元,3倍为41556元。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规定,2003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