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4]第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12-03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本文第三条作废,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为进一步搞好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在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免征税额的确定问题
误餐补贴免征
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94)第31号文第一条规定(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是指临时外出,必须在外就餐,而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才能免征
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费,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通过金融部门向个人代发的各种债券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除国务院批准发放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债券利息收入均应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法人股股息、红利征收
个人所得税界定问题
凡是股份制企业以现金、送股形式,发、送给个人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视为个人股,征收
个人所得税。凡是股份制企业以转帐形式,发、送给法人股的股息、红利,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如企业代个人购买的,并将利息、红利分发给个人的,一律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