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函〔2001〕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省局1996年下发的《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二〔1996〕112号
),对有关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如何返、退问题规定的不够具体,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减免流转税而发生退税的,应按照《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85]财税字第143号)和《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的规定,在退还流转税的同时,凭有关税务机关的退税证明退还已征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二、对征收流转税后,财政予以返还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已征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