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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民发字〔2019〕25号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有关规定,为提高中小企业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担保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


  以上政策可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涉及的中小企业须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划型标准执行。


  二、项目补助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独立开展业务;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含)以上,且不低于1亿元;


  (六)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


  (平均年化担保费率=∑每笔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每笔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年化担保额=融资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按照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及报送业务情况;


  (九)其他。


  申请再担保业务补助的机构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青岛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含)以上;


  (二)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三)当年新发生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年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五)其他。


  三、项目管理范围


  项目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储备、信息管理、项目申报审核、补助资金检查、绩效评价管理等。


  信息管理采用纸质文件备案和网上信息报送两种形式。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的“青岛市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  (http://vfbssystem.smeqd.com/)为本市网上信息报送渠道。 “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为国家担保业务信息报送渠道。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报送信息审核等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地区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对获得担保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管理检查和绩效评价。


  担保机构须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获得担保资金扶持的担保机构须配合管理检查,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储备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项目库方式进行项目储备,项目库通过“青岛市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管理。已开展和拟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均可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经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备案,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项目入库的担保机构须同时向市、区两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件2);


  8.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自纳入项目库之日起,担保机构须按时、按要求在“青岛市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担保机构发生相关事项的变更、注销等,应当自办结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市两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通过“青岛市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修正有关信息。


  担保机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项目储备和信息报送的,不得享受青岛市担保资金扶持政策。


  (二)资金申报


  根据市民营经济局印发的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库中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收费凭据、银行放款凭证等原始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按时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复核。


  (三)信息报送


  获得担保资金扶持的担保机构,自获得资金支持起必须按要求连续在“青岛市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和“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有关业务信息,否则五年内不得申报担保资金扶持项目。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报送信息。


  (四)资金管理和检查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担保资金进行跟踪检查,按要求将本地区担保资金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上报市民营经济局。


  五、有关要求


  (一)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前期备案并纳入项目储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需再办理项目入库手续,但须对变更的有关事项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修正。依法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独立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二)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项目管理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民营经济局反映。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由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执行期间,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立项申请表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85912662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855859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5583317
来源: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