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8-15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
辽财税〔2016〕43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
资源税扣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购
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
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
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适用税率,依据各矿种的收购金额或收购数量,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方式代扣代缴
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
资源税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7号
)第二条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地税告〔2011〕18号)同时停止执行。2016年8月起,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