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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6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8-22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全文废止】
(89)国税地字第081号 1989-08-0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字第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