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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二〔1995〕0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1-10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长海县财税局、市国税各分局、各区、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此,经协商,从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市国税局系统不再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贸市场、个体业户除外),由市地税局系统负责直接征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条例公布之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