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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8]23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京财税[2010]2325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第一条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0-2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8〕1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0-22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第一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