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局 天津银监局 市科委 市财政局关于推动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金融局 天津银监局 市科委 市财政局关于推动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津金融局〔2017〕90号
各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南开区人民政府、北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落实《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大力推动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滨海自创区”)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意见所称滨海自创区为经国务院批复的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本意见所称科创企业为滨海自创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本意见所称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指导意见》明确的具有第一批试点资质并可在滨海自创区内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银行机构。
本意见适用于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面向滨海自创区的科创企业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
第二条 建立投贷联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投贷联动服务中心,搭建政府、银行、投资机构、科创企业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业务交流、信息共享、项目推荐、专家服务和联合工作等五大机制。建立科创企业大数据库,聚集投融资和科创企业的信息,推动科创投资、银行信贷、科创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沟通联动。统筹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协调,形成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业务发展的制度合力。(市金融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投资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建立投贷联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滨海自创区设立投贷联动贷款风险专项补偿基金,该基金应当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试点银行对科创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当出现逾期时,可按照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逾期贷款本金补偿。为充分持续发挥专项补偿基金风险缓释功能,鼓励试点机构建立专项补偿基金资金补充机制。(滨海自创区负责)
第四条 支持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津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鼓励投资机构申请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政策,符合要求的,引导基金可给予不高于30%的参股支持。(市科委、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负责)
第五条 支持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并积极开展业务。鼓励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投贷联动科创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咨询、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天津银监局、市市场监管委、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第六条 构筑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投资机构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与保险、担保、证券、基金等开展多层次合作,为投贷联动科创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金融局、市科委负责)
第七条 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增信作用。支持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拓展再担保功能,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用增进,提升科创企业融资能力。(市金融局负责)
第八条 合理设定投贷联动贷款风险容忍度。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投贷联动不良贷款容忍度。(天津银监局负责)
第九条 鼓励投资机构开展初创期科创企业投资业务。(市科委、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负责)
第十条 滨海自创区支持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滨海自创区综合利用投贷联动业务奖励、财政补贴、费用补贴、风险分担、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引导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强化投融资对接,加大对滨海自创区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滨海自创区负责)
市金融局 天津银监局
市科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