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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6〕1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商品房销售中的有关户型改造、拆分跃层及地下室、室内车库(车位)、配套用房转移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规委的复函(附件)意见,开发公司变更规划许可销售改造户型、拆分跃层的商品房,应提交规划部门准予调整变更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方可办理转移登记。


  二、已分摊的物业公共部位,开发公司不得再次销售。


  未分摊的物业用房、市政配套用房、派出所、居委会用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但物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派出所用房移交给公安部门、居委会用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用房移交给配套设施使用人的除外。


三、规划设计为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房屋设计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填写。


四、规划设计为住宅配套的室内车库(车位),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为本住宅区内的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五、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按规划批准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及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办理转移登记。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