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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94)财税字第09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1-08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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