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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3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各局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发现问题尽快报告,以便市局统一协调部署。

二ОО四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8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