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19 津国税际〔2006〕4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一段时问以来,部分单位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技术开发费的审核确认程序。现将上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先进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凡上一年度已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季预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持上一年度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及“
国税发〔1991〕165号
”文件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凡汇算清缴期间不能提供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应补缴已减征的所得税款。
凡按优惠税率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因注销、重组等原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也无法取得当年度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应及时补缴已减征的税款。
先进技术企业减半纳税期应于减免税期满后连续计算,不得因亏损而顺延。
二、关于产品出口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季度弥补亏损后有盈利的,应全额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并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及相关资料,经审验符合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87) 财税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的税率,计算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企业应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当年向市科委提出立项申请,待市科委批复后将项目开发计划及预算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企业应按照
国税发〔1999〕173号
文件列举的技术开发费的十项内容对技术开发投入进行归集,并于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际投入资金、与预算的差异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