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4〕12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4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基层局要迅速将文件传达到征管一线,领会精神,准确把握,并对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涉及到的企业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
房产税减免业务,今年已审批的仍按原审批意见执行,未审批的按《
通知》精神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