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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个人直接在储蓄机构开设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19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