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冀地税函[1996]22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6-12-23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冀地税发〔2009〕46号
)规定,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有关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企业从福利费中付给个人的部分,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许扣除。(废止)
2.个人从工资中支出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凡符合统一规定标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工资中扣除。(与财税 [2006]10号不符废止)
3.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 107号文件规定的年薪制企业,以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为限。否则,其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总局国税发[2005] 9号将国税发[1996] 107号文废止)
5.个人打假索赔所得,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免征
个人所得税。
6.农村养殖专业户(鸡、牛、羊)所得,不属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执行。对于建帐较为规范的,查帐征收;对于建帐不规范或无帐的,可实行定额(率)征收,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