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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3-12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994年3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