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4)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4-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各地反映,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tax/zcfw/zcfgk/grsds/200402/t288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