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返还和调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9〕12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规范已购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132号)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3月12日起,我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以下简称“收房土地收益” )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将城八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收房土地收益返还和远郊区(县)收房土地收益调库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八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收房土地收益返还有关规定。
(一)城八区
1.城八区征收的收房土地收益按年度予以返还,返还比例为征收售房土地收益的50%。
2.市财政局返还城八区时,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的规定,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项目所需资金及相关资料,所申报的项目金额不得超过缴入市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含售房土地收益)。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远郊区(县)售房土地收益调库有关规定
市财政局将远郊区(县)征收的售房土地收益按年度通过调库的方式,全额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三、2009年3月1日(不含)以前各区(县)征收的售房土地收益在政府收支分类苦闷“补缴的土地价格”苦闷(103014602)中反映。
四、对调整和漏报征收单位的有关规定
(一)由于工作需要调整征收单位的,应有所在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区(县)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报送调整征收单位的申请书,并附调整后的珍兽单位填报的《征收项目情况确认表》、《执收单位分布情况表》和《非税收改革单位计算机、打印机(汇总)申请表》,待市财政局确认后通知有关单位办理调整手续。
(二)对漏报的征收单位,应有所在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或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报送增加征收单位的申请书,并附《征收羡慕情况确认表》、《执收单位分布情况表》和《非税收改革单位计算机、打印机(汇总)申请表》,待市财政局确认后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增加征收单位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征收项目情况确认表
2.执收单位分布情况表
3.非税收入改革单位计算机、打印机(汇总)申请表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http://fwxt.czj.beijing.gov.cn/bjlaw/getOneLawInfoAction.do?law_id=6479
https://czj.beijing.gov.cn/zwxx/zcfg/zcqtwj/202210/t20221026_2845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