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30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1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废止后替代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理的原因、大修理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恢复纳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大修理房屋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房屋大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三、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其他后续管理工作,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