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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5-18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重新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第二条中“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汇总缴纳
各级税务机关对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实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数量、类别、合同金额、应纳税额及申报纳税情况。
二、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售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印花税委托代售工作。对委托代售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条件加以选择并按印花税代售的有关规定操作。委托代售工作要有计划地积极推进,在近期要协调房产、土地、工商、专利、银行、保险、房地产等部门,在发放权利许可证照和签订借款、财产保险、商品房销售等合同时代售印花税税票。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代售单位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付给代售手续费。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
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列举三种情形之一或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项规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仍按《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建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购销合同, 按照房屋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资格的,分别适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合同的核定比例。
(四)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行发票控税管理,对运输企业印花税进行源泉控管的,可暂不执行核定征收。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核定比例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市州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例上下浮动20%执行。各地如对上述核定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未列入核定范围的其他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贴花。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4〕15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30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第二条被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被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