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8]2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0-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财税〔2008〕91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2020年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
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
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