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3]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30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应缴纳的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否享受减免照顾的请示》(西城税营[2003]94号)收悉。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市局与市财政局等4个单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173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对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第二条定的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其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二、对上述企业兼营,属(
财税〔2002〕208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